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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章程

发布时间: 2026-07-28 0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是由世界各国商业/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国际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组织外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Prevention and Settlement Organization,缩写为ICDPASO

 

第二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从争端预防到解决的多元化服务,以共商共建共享的方式,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提升商事争端解决的效率与公平性,维护和推动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促进建立更加开放、公正、可持续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

 

第三条 本组织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四条 本组织遵守中国及其他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组织围绕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

(一)依法提供国际商事争端预防和解决服务,包括宣传培训、对话磋商、合规建设、预警防范、标准合同推广、多元化争端解决等;

(二)举办国际会议、论坛,搭建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探讨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三)收集整理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领域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参与有关国际机构或组织议题讨论、规则制定与修改等国际事务;

(四)发布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方面的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加强对国际商事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开展大数据应用,形成出版物,建立相应资料中心;

(五)培养和储备国际化法律人才,建立具有高尚道德水平与精良专业素质的专家队伍;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等,与其他机构签署备忘录、合作协议或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七)建立日常沟通联系机制,促进与世界其他商事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学术机构、智库的经验交流与业务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单位可加入本组织成为会员。

 

第七条 本组织面向所涉领域广泛吸纳会员,且登记地国不在中国的会员原则上占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3

遵守本组织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组织:

单位会员:

(一)在其住所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

(二)业务范围与本组织的业务范围相关;

(三)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

(四)拥护本组织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六)本组织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组织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组织活动并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五)会员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三)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按本组织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泄露本组织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积极配合本组织开展工作并完成本组织相关任务;

(八)会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组织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会员,给予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本组织。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组织活动经书面通知限期内仍不参加的

(三)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书面通知限期内仍不交纳的

 

第十四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三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应当在理事会范围内予以公告,其在本组织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组织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产生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至少召开1次。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投票期为10个工作日,投票方式为通讯方式回复意见,不回复视为同意。为确保会员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会员指定的地址、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以保障全体会员知悉决议事项。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组织不少于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1名负责会员工作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参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决定本组织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参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和监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参会会员的1/2

(四)罢免理事和监事,须经参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参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其他决议,须经参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在本组织领取薪酬,但属于本组织职工、与本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组织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热心参与本组织工作,积极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事业的发展;

在国际商事、法律、争端预防与解决等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声誉或管理经验;

(三)具备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议事决策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负责人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具体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委员会负责拟订换届方案、酝酿提名理事和负责人人选,并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确有需要增补、罢免部分理事的,可提交理事会审议,届中增补、罢免的理事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选派代表履行理事职责。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组织。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组织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执行职务应当为组织的最大利益尽到理事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三)不得超过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四)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从事损害本组织合法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组织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十)决定本组织人员的考核办法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二)审议未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变更等事项;

(十三)提出本组织终止动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以下审议事项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罢免负责人;

(二)提出名称变更的动议;

(三)提出章程修改的动议;

(四)提出组织终止的动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参会。理事因故不能参会,单位会员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理事,受托人在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职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或者每届累计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经书面通知提醒后仍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除视频方式外,其他通讯方式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提出本组织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不低于1/5以上的理事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的理事或监事推举本组织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3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组织业务领域情况,在本组织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遵纪守法,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秘书长为专职且有中国国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中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情形的,应当按程序解除其职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选举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同一职位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组织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或无法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组织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本组织全面工作;

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其他应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理事长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还应当由参会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备会员查询,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监事的变动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会员。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组织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至少1名监事应有中国国籍。

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组织委派监事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的监事不得由负责人、理事、所属机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兼任,不得与上述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来自同一单位。监事不得在本组织任其他职务。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履行本组织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理事、负责人提交履行职务的报告,对严重违反本组织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组织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组织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当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组织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本组织为监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条件,并承担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组织可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组织的组成部分,在本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组织承担。分支机构是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类别等设立的机构。代表机构是依据本组织的授权,在住所地以外代表本组织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的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设立。

 

第四十八条 本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和其他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程。具体包括:

(一)会员管理办法;

(二)会费管理办法;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资产管理制度;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本组织建立的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组织制作会员、理事、负责人名册,并将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组织住所及本组织指定的有资质的保管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相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组织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必要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组织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纠纷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解决。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组织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组织按照登记地国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七条 本组织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八条 本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依法依规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本组织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负责人、理事及相关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本组织遭受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组织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组织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组织应当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组织财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参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组织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且在中国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条 本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工作语言

 

第七十一条 本组织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语。产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6624日第2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