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商事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业务开展情况,制定本收费标准。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仲裁院仲裁费用表(一)
本费用表适用于根据《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商事仲裁规则》第一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提交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以下简称“争端解决组织”)进行仲 裁的案件:
本费用表项下包含两份表格分别是机构管理费收费办法及仲裁员费用收费办法。
总体上费用包括案件注册费(可用于充抵)、机构管理费以及仲裁员费用。
一、案件注册费
提交仲裁申请的当事人须向仲裁院缴纳案件注册费 6,000 元(人民币,下同),用于对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当事人联络、案件登记、案卷管理、归档和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 等费用。该费用在任何情形下不予退还,但应计入提交申请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预缴费用中,用于充抵机构管理费。
二、机构管理费收费办法
三、仲裁员费用收费办法
1.仲裁员费用(以争议金额为基础)
2.仲裁员费用(以小时费率为基础)
(1)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费用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
(2)当事人申请启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紧急仲裁员的报酬以小时费率为基础收取;
(3)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小时费率由该当事人与被选定的仲裁员商定;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该仲裁员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员小时费率无法商定的,或仲裁员系由仲裁院代为指定的,该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仲裁院确定;
(4)当事人应向仲裁院预付仲裁员报酬和费用,预付的报酬和费用的额度由仲裁院决定。各方当事人对支付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注:
申请人应根据《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商事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每案预缴案件注册费。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院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人民币以外币种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币种。
仲裁院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批量仲裁案件具体费用参考标准详见仲裁费用表(二)。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仲裁院仲裁费用表(二)
本表适用于批量案件: 元/件

备注:
单个客户案件数量不低于 100 件(含 100 件),低于 100 件(含 100 件)仲裁费用上浮20%;
案件数量在 101-400 件的,适用费用表(二)仲裁费用;
案件数量在 401-800 件的,适用费用表(二)仲裁费用的 90%;
案件数量在 801-1500 件的,适用费用表(二)仲裁费用的 80%;案件数量在 1,501-3,000 件的,适用费用表(二)仲裁费用的 70%;
案件数量在 3,001-6,000 件的,适用费用表(二)仲裁费用的 60%;
案件数量在 6,001-12,000 件的,适用费用表(二)仲裁费用的 50%;
案件数量在 12,001 件及以上的,适用费用表(二)仲裁费用的 40%;
申请人应根据《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商事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每案预缴案件注册费。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人民币以外币种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币种。
仲裁院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