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05 10:59
中国某企业与欧洲某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短期内无法恢复。中方企业建议变更运输方式并通知该国企业,该国企业因运输延迟提起诉讼。
由于诉讼文书跨国送达延迟,中方企业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仅有一个月时间准备应诉。且争端解决组织发现本案合同的两种语言文本内容大量不对应,某语内容下中方企业义务更重,且合同内容约定以该语言为准。同时,欧洲某企业通过邮件发送了一份法院判决,判决内容为支持该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中方企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文书,且该企业发送的判决中法律适用为欧洲某国法律,与双方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的约定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