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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PASO仲裁条款效力获司法裁定认可

发布时间: 2026-06-29 09:20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涉外海事法庭就一起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作出裁定,依法认定案涉双方约定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CDPASO)仲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为中外当事人选择ICDPASO作为商事仲裁机构提供了司法支撑。
该案申请人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加坡某海运有限公司于案涉《合作意向书》中约定仲裁条款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按照该组织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以最终解决。仲裁地在[中国][厦门],仲裁语言为中文及英文;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经审查,厦门海事法院涉外海事法庭以裁定方式确认ICDPASO拥有完备、成熟的仲裁规则体系和由仲裁院具体负责的机构管理职能,认定该《合作意向书》中仲裁条款要素齐全、合法有效。该裁定为国际商事主体选用ICDPASO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清晰、稳定的法律预期。

【撰稿:马雪晴  审稿:钟元  责任编辑:黄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