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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6/03/02

在国际商事仲裁追求效率与灵活性的趋势下,“友好仲裁”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严格性、追求个案实质公正的机制,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它代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深化,允许仲裁庭在特定条件下超越法律条文,依据公平、合理与善意作出裁决。本次解读将围绕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剖析“友好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语境下的启动条件、核心内涵与实践价值,旨在阐明这一制度如何为复杂的商业纠纷提供一个更具弹性且契合商业逻辑的解决方案。

一、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友好仲裁”原文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在仲裁程序中一致书面提出请求的,仲裁庭可以依据公允善良原则进行友好仲裁。

二、条款意义解析

友好仲裁,又称“依公允善良原则仲裁”,是指在当事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基于公平、善意与商业合理性等普遍接受的准则,而非严格适用具体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裁决。该制度允许仲裁庭在个案中追求实质公正,避免因机械适用法律可能产生的不合理结果,尤其适用于长期合同履行、行业惯例复杂或法律存在空白的商业纠纷场景。“友好仲裁”并非一项独立的仲裁程序,而是当事人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则的预判基础上对于交易特殊性的一种拓宽裁判思路的授权。目前学术界有支持观点和谨慎观点两类,支持观点认为友好仲裁不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适应不同法域复杂多变的国际商事交易环境,不仅有助于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符合"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建设方向。另外一方面,持谨慎观点认为:友好仲裁下的公平善意原则界定困难,涉及到“公平、善意、商业合理性”定义与具体标准难以统一,最重要的事,司法审查中存在很多风险比如友好仲裁裁决的公共政策审查面临挑战等等。

三、核心要点与法理剖析

(一)启动条件的双重性与严格性

条款明确了启动友好仲裁的两种并行路径:一是事前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二是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一致书面提出请求。无论哪种方式,均强调“一致”与“书面”,确保授权的明确性与不可撤销性,这与ICC规则第21条第3款①及UNCITRAL仲裁规则第35条第2款②所要求的“明确授权”精神完全一致,共同构成了友好仲裁的合法性根基。

(二)仲裁庭的裁量权与义务

本条款规定仲裁庭“可以”而非“必须”进行友好仲裁。这赋予仲裁庭在获得当事人授权后,仍需评估案件是否适宜适用公允善良原则的裁量权。对于涉及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公共政策的争议,仲裁庭可能审慎行使此项权力。此规定在赋予灵活性的同时,也强调了仲裁庭维护裁决合法性与可执行性的最终责任。

(三)“公允善良原则”的内涵

“公允善良原则”是一个开放且富有弹性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它允许仲裁庭:在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时进行合理的解释与调整;充分考虑合同约定、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及当事人之间的长期合作实践(ICC规则第21条第2款③及UNCITRAL规则第35条第3款④均明确要求仲裁庭“应考虑合同条款及任何有关的贸易惯例”);在法律规定缺失、模糊或严格适用将导致明显不公时,基于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念与商业逻辑寻求解决方案等。

四、本条款的实践优点

 一是实现个案实质正义。为解决那些严格依法裁判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复杂商业纠纷(如长期合作合同僵局、新兴领域争议)提供了关键工具,有助于维护商业关系的实质平衡与合作基础。

二是彰显仲裁制度优势。将是否进行友好仲裁的决定权完全交予当事人,是契约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解决阶段的充分体现,也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核心特征之一。

三是提升裁决可接受度与商业契合度。使仲裁庭可以超限技术性法律条文,从商业实践和行业惯例出发,作出更符合商业逻辑和当事人合理预期的裁决,从而提升裁决的接受度和执行效果。

结论

ICDPASO规则第四十八条的“友好仲裁”条款,是在深入理解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进一步贯彻。它通过清晰的授权框架,为当事人在面对固化和可能滞后的法律规则无法良性调整复杂新型商业交易时,提供了一条更为灵活并且可能为法律更新提供实践的路径。与ICC、UNCITRAL等主要国际仲裁规则相比,ICDPASO本条款在授权程序的具体化方面做出了特色安排,强调书面化与一致性,有效平衡了程序的灵活度与严肃性。该机制不仅增强了仲裁解决复杂商业争议的适应能力,也体现了ICDPASO规则致力于服务国际商事主体多元化、精细化需求的专业定位。在实践中,当事人及仲裁庭可充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公允善良原则”的适用中,自然纳入对合同真意、贸易惯例及商业背景的综合考量,以作出更具说服力、更贴合商业实践的公正裁决。


①参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年)》第21.3条:只有当事人同意授权仲裁庭担当友好调解人或以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时,仲裁庭才有此权力。

②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第35.2条:只有在各方当事人明确授权仲裁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才应作为友好和解人或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

③ 参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年)》第21.2条:仲裁庭应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如有)的规定以及任何有关的贸易惯例。

④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第35.3条:所有案件中,仲裁庭均应按照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作出裁决,并应考虑到适用于有关交易的任何商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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