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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四十三条“补充裁决”

发布时间:2026/02/27

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后,如果发现裁决中存在未对相关仲裁请求作出裁断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国际上通行的仲裁规则普遍设立补充裁决制度,以保障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维护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与公信力。

一、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补充裁决”原文

第四十三条 补充裁决

(一)当事人认为裁决书遗漏仲裁请求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后书面请求仲裁庭作出补充裁决。

(二)仲裁庭认为确有遗漏的,应当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

(三)如有必要,仲裁庭可以决定延长作出裁决的期限。

二、补充裁决条款的主旨定位与意义解析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补充裁决”条款旨在针对遗漏裁决的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事项,提供一种事后补救的法定程序。

首先,该条规定明确了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救济保障。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其核心目的在于获得对该请求事项的救济。如果裁决书对某项请求未作处理,则该裁决存在漏裁事项,这种情况在很多仲裁法体系中都可能构成裁决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理由。该条款赋予当事人在发现遗漏后的主动申请权,使当事人能够通过既定程序要求仲裁庭补正相关错误。

其次,对仲裁庭职责的再确认与监督。仲裁庭的职责在于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请求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裁断。遗漏仲裁请求,本质上属于仲裁庭未能完整履行其职责的情形。补充裁决制度既是对此种疏忽的补救途径,也是一种纠错机制。它提醒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必须审慎核查是否已涵盖所有请求,并在发生疏忽时承担补正义务,从而强化仲裁庭对程序完整性的责任意识。

三、第一款解析:当事人申请补充裁决的权利与程序要件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裁决书遗漏仲裁请求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后书面请求仲裁庭作出补充裁决。”该条款确立了当事人启动补充裁决程序的权利及其行使条件。

第一,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为裁决书遗漏仲裁请求。对此,应做几层理解:其一,遗漏的对象是仲裁请求,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正式提出的、要求仲裁庭裁断的实体性主张。例如,申请人提出了三项独立的索赔请求,裁决书仅处理了其中两项,则构成对第三项请求的遗漏;或者,裁决书有提及某项请求,但未对其作任何实质性裁断,既未支持也未驳回,也应视为“遗漏”。其二,遗漏须为疏忽所致。补充裁决制度的适用前提是仲裁庭因疏忽而未对某项请求作出处理,而非经审慎考虑后决定不予支持。当事人不得以未被支持的请求为由要求启动补充裁决。但若仲裁庭虽在裁决理由部分表明对某项请求的否定态度,但裁决结果部分未作明确表述,此种情况构成“遗漏”。其三,补充裁决程序与裁决书的更正程序存在本质区别。补充裁决涉及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义务,而裁决书的更正仅涉及形式瑕疵,不改变裁决的实体内容。

第二,补充裁决的申请主体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因请求被遗漏而利益受损的一方。

第三,申请的形式要求为书面形式。口头申请无效,这确保了补充裁决程序的正式性与可追溯性。

第四,补充裁决的申请程序要件之一在于通知其他当事人。这一通知义务是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体现。补充裁决虽然是对遗漏请求的补正,但本质上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断,必须保障所有当事人在该问题上享有平等的陈述与辩论的权利。通知其他当事人的目的,在于使其知悉补充裁决程序的启动,并有机会就遗漏的请求本身、是否构成遗漏以及是否应作出补充裁决等事项发表意见。未经通知其他当事人而作出的补充裁决,可能因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而面临被撤销或拒绝执行的风险。

第五,当事人的申请时限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通过补充裁决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此后再就同一事项提出请求的,仲裁庭应不予受理。设置一个不变期间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审阅裁决书,及早发现遗漏问题,同时避免因补充裁决程序长期悬置而影响当事人对裁决的信赖,维护裁决的终局性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ICC仲裁规则》同样规定了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补充裁决申请。①《UNCITRAL仲裁规则》《ICDR国际仲裁规则》《SCC仲裁规则》《HKIAC机构仲裁规则》规定了30日的申请期限和通知各方当事人的程序要件。②③④⑤《LCIA仲裁规则》规定了28日的申请期限、书面的申请形式以及通知各方当事人的程序要件。⑥《SIAC仲裁规则》规定了30日的申请期限、书面的申请形式以及通知各方当事人的程序要件。⑦

四、第二款解析:仲裁庭审查处理与作出补充裁决的程序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确有遗漏的,应当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该条款确立了仲裁庭对当事人申请的处理标准和程序要求。

第一,仲裁庭拥有实质审查权。与裁决书的更正程序相同,仲裁庭在面对当事人的补充裁决申请时,同样拥有实质审查权。审查的核心在于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即裁决书是否确实遗漏了对某项仲裁请求的处理。对于是否遗漏的判断,应结合仲裁请求书、答辩书、反请求书等文件,与裁决书的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部分进行对照核查。经审查,仲裁庭认为确实遗漏的,应当作出补充裁决;认为不构成遗漏的,应当驳回申请并根据情况说明理由。

第二,作出补充裁决的时限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同样规定了30日的期限,①而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定了56日的期限⑥,联合国贸法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则规定了60日的期限②④⑤⑦。无论时间长短,规定一个固定期限旨在确保补充裁决程序的及时性,避免因程序拖延而使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落空。期限的起算点为仲裁庭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之日。

第三,补充裁决在内容上,应针对被遗漏的仲裁请求作出独立完整的实体裁断,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决理由及裁决结果。如果遗漏请求的处理依赖于对原裁决已认定事实的再评价,仲裁庭应在补充裁决中阐明其与原裁决的逻辑衔接,确保整体裁决的协调一致。需要注意的是,补充裁决不能更改原裁决已裁定的内容,实质上是“补做”而非“修改”,否则将违反“一裁终局”原则。

第四,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这意味着:首先,补充裁决必须由仲裁庭签署,经过仲裁院的草案核阅程序,最后经由仲裁院加盖仲裁院印章后发送给各方当事人;其次,补充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再次,当事人可就补充裁决单独或连同原裁决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最后,补充裁决的内容自动修正原裁决的完整性瑕疵。

五、第三款解析:作出补充裁决期限的延长机制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如有必要,仲裁庭可以决定延长作出裁决的期限。”该条款为补充裁决程序设置了必要的弹性空间,是确保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平衡的关键设计,也是国际通行做法。①②④⑤

第一,延长机制的适用前提为“如有必要”。其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存在客观、正当的理由,导致仲裁庭无法在30日期限内完成补充裁决。例如仲裁庭成员的不可抗力因素,与原裁决的协调复杂性等。

第二,期限延长的决定权属于仲裁庭。这一规定与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裁决的期限”条款中延长裁决期限须提请仲裁院批准的模式形成对比。这主要考虑到补充裁决是对原裁决瑕疵的补救,其程序独立于原裁决期限的管理框架;同时,补充裁决的期限延长通常涉及对遗漏请求处理的判断,仲裁庭更为了解实际需要。

第三,延长期限的合理性与边界。虽然本条款未对延长后的期限作具体限定,但仲裁庭在行使此项裁量权时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延长的时间应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避免过度延长导致程序不当拖延。同时,应尽可能缩短延长时间,以最小限度影响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期待。

六、结论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补充裁决”条款的首要价值在于其对裁决完整性的保障。它正视了仲裁程序可能存在的疏忽与遗漏,并为此类程序瑕疵提供了补救途径。其次,该条款体现出对“一裁终局”原则的补充与维护。它不是对裁决终局性的否定,而是对终局性实现条件的完善,从而真正维护了仲裁程序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再次,通过第三款的期限延长机制,展现出规则设计的务实性与灵活性,为仲裁庭处理特殊情况提供了必要的程序空间。最后,该条款与第四十二条“裁决书的更正”形成了功能互补的程序补救体系。前者处理实体问题的遗漏,后者处理形式上的瑕疵,二者共同构成了《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确保裁决文书完整、精确的双重保障。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高度重视补充裁决30日的申请期限,在收到裁决书后及时审阅,发现遗漏时立即启动程序。仲裁庭则应充分利用补充裁决程序,确保其产出文书的质量标准。仲裁院作为管理机构,可通过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核阅程序对补充裁决草案进行审查,为裁决的最终质量提供保障。



① 《ICC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三十六条:

……

3. 当事人要求就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所遗漏的仲裁请求作出附加裁决的任何申请,必须在该当事人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秘书处。

4. 在依据第36条第(2)款或第36条第(3)款提出的请求转送仲裁庭之后,仲裁庭应给予其他当事人一个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该当事人收到请求之后三十天,提交评论。仲裁庭应当在对方当事人评论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仲裁院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仲裁院提交其就对请求的决定草案。更正或解释裁决书的决定应采用附件的形式,它将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批准第(3)款下的申请的决定应当采用附加裁决书的形式。第32条、34条和35条应当在适用时予以必要的变通。

……

②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2021), Art. 39:

1.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receipt of the termination order or the award, a party, with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ies, may request the arbitral tribunal to make an award or an additional award as to claims present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but not decided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2. If the arbitral tribunal considers the request for an award or additional award to be justified, it shall render or complete its award within 60 days after the receipt of the request. The arbitral tribunal may extend, if necessary, the period of time within which it shall make the award.

……

③ 《ICDR国际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对裁决作出解释或更正任何笔误、排印或计算上的错误,或者要求对已经提出但漏裁的请求、反请求或抵销作出补充裁决。”

④ 《SCC仲裁规则》(2023年版)第四十八条规定:“收到裁决后30日内,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就仲裁案件中业已提出但裁决中未予决定的请求做出附加裁决。在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就请求进行评论的机会后,如果仲裁庭认为请求正当,应当在收到该请求后60日内做出附加裁决。如认为必要,理事会可以延长该60日的时限。”

⑤ 《HKIAC机构仲裁规则》(2024年版)第四十条:

1. 在收到裁决后30日内,经通知所有其他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仲裁庭补充裁决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而裁决中遗漏的请求。仲裁庭可设定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要求所有其他当事人就此提出意见。

2. 若仲裁庭认为补充裁决的要求合理,则应在收到要求后6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如需要,仲裁庭可延长此期限。

……

⑥ LCIA Arbitration Rules (2023), Art. 27.3, which provides that: “Within 28 days of receipt of the final award, a party may by written notice to the Registrar (copied to all other parties), request the Arbitral Tribunal to make an additional award as to any claim, counterclaim or cross-claim presented in the arbitration but not decided in any award. If, after consulting the parties, the Arbitral Tribunal considers the request to be justified, it shall make the additional award within 56 days of receipt of the request. If, after consulting the parties, the Arbitral Tribunal does not consider the request to be justified it may nevertheless issue an addendum to the award dealing with the request, including any Arbitration Costs and Legal Costs related thereto.”

⑦ SIAC Rules (2025), Art. 54.4, which provides that: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receipt of an award, a party may, by written notice to the Registrar, the Tribunal, and the other party, request the Tribunal to make an additional award as to claims presented in the arbitration but not addressed in the award. After considering the views of the parties on the request, if the Tribunal considers the request to be justified, it shall make the additional award within 60 days from the date of receipt of the req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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