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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三十九条“中间裁决”

发布时间:2026/02/27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复杂程序中,争议的解决往往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由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构成。在这一过程中,某些程序性或实体性问题可能成为阻碍程序高效推进的障碍,或亟待先行确定以供后续审理。中间裁决制度,正是为应对这一需求而产生的关键程序工具。所谓“中间裁决”,即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过程中、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就案件的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作出的临时性的决定,目的是促进仲裁程序的进行。中间裁决允许仲裁庭在不中断整体程序的前提下,对特定争点进行审理并提前决定,从而廓清迷雾、厘清路径,为后续仲裁程序指引方向。

一、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中间裁决”原文

第三十九条 中间裁决

(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的相关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作出中间裁决。

(二)中间裁决的作出和履行与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二、中间裁决条款的主旨定位与意义解析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中间裁决”条款的核心目的在于赋予仲裁庭基于推动程序进展的工具,以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可管理性和可预期性。该条款并非必然关于最终责任划分的实体规范,而是服务于仲裁程序顺利推进的程序性机制。

第一,该条款有助于提升程序效率。在复杂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能就法律适用、证据开示范围、鉴定、合同先履行义务等先决问题产生激烈争议。若等待所有问题在最终裁决中一并解决,可能导致程序因这些前置争议而长期停滞。中间裁决制度允许仲裁庭将此类关键问题在必要时先行裁决,一旦作出,后续程序即可在该裁决确立的框架下迅速展开,避免了无谓的拖延和资源浪费。

第二,该条款有助于聚焦争议焦点。对于案件中的某些核心实体问题,例如合同某一条款的有效性、某项损失计算方法的适用性,或是一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等,先行作出中间裁决可以帮助明确后续审理的焦点,有助于当事人调整策略、集中资源辩论剩余问题,甚至促成双方在事实与法律状况更为清晰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三、第一款解析:中间裁决的启动要件、适用时间与裁决内容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的相关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作出中间裁决。”该款规定了中间裁决的启动方式和可裁决事项的范围,是理解中间裁决制度如何运作的关键。

关于启动方式,“仲裁庭认为必要”是启动中间裁决制度的首要路径。这赋予了仲裁庭广泛的程序自主权,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管理的需要,主动识别并裁决那些阻碍程序或亟须澄清的问题。判断是否必要,属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畴,通常考量因素包括该问题是否为决定后续程序的前提、先行裁决是否有利于节省整体时间和成本、该问题是否相对独立可分离等。在仲裁庭主动作出中间裁决之外,当事人亦可以主动提出请求,但是该请求必须获得仲裁庭的批准。这一设计既回应了当事人的程序需求,又防止了当事人通过反复、琐碎的中间裁决请求来实施程序拖延战术。仲裁庭在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时,会评估其合理性、紧迫性及对程序整体的影响。

关于适用的时间,该条款明确中间裁决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进行适用。第一,这明确了中间裁决的程序定位是最终裁决前的阶段性决定。第二,这强调中间裁决的功能在于服务于最终裁决的作出,主要用于解决那些如果留待最终裁决一并处理,会阻碍程序高效推进或影响最终裁决质量的先决性、独立性争议。第三,从程序终结的角度看,“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也意味着一旦仲裁庭已就全部争议事项完成合议并作出了最终裁决,中间裁决也就没有必要也无从启动了。

关于裁决的内容,该条款明确中间裁决可针对“案件的相关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是中间裁决最常见的适用领域,纵观国际商事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①《SCC仲裁规则》②《SIAC仲裁规则》③《HKIAC机构仲裁规则》④均规定了临时措施以裁令或裁决的形式作出,其中就包括中间裁决。

对实体问题的中间裁决则需满足“必要”和“可分离”两个条件。例如,对一方是否构成违约或侵权先行作出责任认定,将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留待后续;对合同关键条款的解释先行作出裁决,以指导后续的事实查明。需要注意的是,中间裁决通常处理的是具有终局性或决定性的争点,即对该问题的决定将产生实质性的约束力,而非单纯的程序安排指令。

四、第二款解析:中间裁决的程序独立性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间裁决的作出和履行与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该款规定明确了中间裁决在仲裁程序中的独特地位,厘清了其与仲裁程序本身及最终裁决的关系,是理解其法律效力的核心。无论是否作出和履行中间裁决,均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这确立了中间裁决的程序独立性原则。

首先,仲裁庭作出中间裁决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仲裁程序进入中止状态。在作出中间裁决的同时,仲裁庭可以并应当继续推进其他环节的程序,如安排后续庭审、接收证据等。

其次,即便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仲裁程序也不会因此自动中止。不履行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后续程序中的不利因素,作为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的事实参考,甚至引发单独的强制执行程序,但是仲裁庭就案件主要争议作出最终裁决的权力和进程不受直接影响。

五、结论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通过精炼的两款规定,构建了一个灵活、高效的中间裁决制度。它不仅是仲裁庭手中一项用于扫清程序障碍、聚焦核心争议的程序管理利器,也是一座动态的沟通桥梁,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早的确定性,可能催化和解或优化后续攻防。对于仲裁员而言,善用此条款是驾驭复杂程序、展现专业素养的体现。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而言,理解并策略性地运用此条款,则是优化仲裁策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一环。

在国际商事仲裁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今天,中间裁决条款的存在与有效运用,显著增强了《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应对复杂争议的能力。它体现了现代仲裁从一裁终局的简单范式,向注重程序精细化管理和阶段性争议解决的演进,展现出ICDPASO致力于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一种既富有效率、又不失严谨与公正的高水准争议解决服务。

 

 

 

① 《ICC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案卷移交仲裁庭后,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裁令实施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仲裁庭可以要求提出请求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以作为裁令采取该等措施的条件。这些措施应以裁令的形式作出并附具理由,或者在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时候,采用裁决的形式。”

② 《SCC仲裁规则》(2023年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时措施应当以指令或者裁决的形式做出。”

③ SIAC Rules (2025) Art. 45.1, which provides that: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parties, the Tribunal may, at the request of a party, issue an order or an award granting any interim or conservatory relief it deems appropriate. The Tribunal may order the party requesting interim or conservatory relief to provide appropriate securit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relief sought.”

④ 《HKIAC机构仲裁规则》(2024年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时措施,无论采取指令或裁决或其他形式,是指仲裁庭在最终解决争议的裁决作出前暂时指令一方作出例如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a) 在争议解决前维持或恢复现状;或

(b) 采取措施以阻止现时的或临近的、对仲裁程序本身的伤害或损害发生,或克制而不为可能导致这类伤害或损害的行为;或

(c) 保全财产,以确保可据以执行随后作出的裁决;或

(d) 保全与解决争议相关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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