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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二十七条 “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26/02/27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开庭不仅是事实调查和庭审辩论的重要环节和时间节点,更是仲裁庭在正当程序与程序效率之间进行精细平衡的核心程序。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27条(以下简称“第27条”)通过三款规定,围绕通知期限、不公开原则和庭审记录等问题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制度方案,并与第26条“审理方式”共同构成一组互补性规范。第26条解决是否开庭及审理方式问题,第27条则进一步将开庭后的程序节点、保密边界和记录机制固化为可操作的规则路径,从而增强当事人适用规则处理争议的确定性与可控性。
同时,第27条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仲裁法》”)在开庭原则、非公开原则、公开例外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高度衔接。这种协同考虑,正是本规则的特点,通过精密的程序设计将优势落实于可执行的操作细节。
一、规则原文
第二十七条 开庭审理
(一)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在开庭 30 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各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至迟应当在开庭 7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再次开庭以及延期后开庭日期和地点的通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或仲裁庭认为不宜公开的除外。
(三)经当事人共同申请,或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且得到仲裁庭的同意,仲裁院可以为仲裁庭聘请专业速录人员制作庭审记录。
二、第27条逐款释义
第(一)款:开庭通知与延期机制——以时间节点保障听审权、遏制程序拖延
1. 文义解释——三组期限的程序功能
(1)“30 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各方当事人”是最低程序保障,而非固定排期周期。本款将“充分预先通知”量化为具体期限,使当事人能够据此完成参与庭审及证人行程、翻译安排、证据展示、远程测试、内部授权等准备工作,将“合理机会”落实于可行周期。
(2)“7日延期申请”是反拖延的程序阀门。要求至迟开庭7日前书面提出,防止临近开庭的突袭式延期。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同步提交延期理由证据(如行程冲突、不可抗力、签证限制、医疗证明等),结合案件紧急性与费用成本作出决定。
(3)“再次开庭通知无硬性期限”是本款对潜在现实复杂情况的预设性安排。若因证人缺席、系统故障、补充质证等需再次开庭,如硬性要求“提前30日通知”将导致程序僵化以及时间线冗长。本款第二段属效率纠偏设计,在保障初次通知充分的基础上,允许仲裁庭灵活安排后续庭审。
2. 比较法视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24条要求“充分的预先通知”①,国际商会(ICC)规则(2021)则采用“合理通知”弹性表达。②
第27条直接设定30日/7日具体期限,强化程序可预期性。对当事人而言,便于其提前制定合规清单与程序管理时间表;对仲裁庭来说,易于在程序令中证明已给予当事人合理陈述的机会;进而对司法审查而言,也有助于从形式层面直接排除当事人以“未获适当通知”为由申请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的主张。
3. 法理分析——听审权的形式保障与实质保障如何统一
在撤销或拒绝执行审查中,“未获适当通知”是常见程序申请理由。新加坡上诉法院在 China Machine v Jaguar Energy 案中强调,审查自然正义并非满足当事人对程序走向的主观期待,而是看其是否被“真实剥夺”就关键争点陈述的机会。③本款的价值在于,通过形式可核验的通知期限与实质可准备的合理时限相衔接。仲裁庭遵守30日通知并对延期申请书面处理时,当事人后续如果主张“未获合理时间及机会”的空间将显著压缩。同时,本款保留仲裁庭对延期开庭的决定权,意味着“合理机会”不等于“无限延期权”,与本规则第26条第(五)款效率底线相呼应。
4.实践指引
(1)申请延期应附“程序性证据”:建议提交延期申请书 + 正当理由证明 + 替代方案(如可接受的新日期区间、远程或混合开庭方案),提高获准概率,也便于仲裁庭形成可审查的裁量链条。
(2)对方反对延期时,应提供“损害说明”:如关键资产保全期限、项目预估损失、证人重要性、成本外溢等可量化陈述,供仲裁庭平衡裁量。
(3)将“通知送达”与“联系人机制”等写入程序令等程序工具中。国内外司法审查实践表明,程序瑕疵常源于通知未有效送达,而开庭通知的送达尤为重要。当事人应在立案初期确认送达地址、送达信息、授权代表、电子邮箱、紧急联系人等,并将变更义务明确化。
第(二)款:不公开审理原则与公开例外机制——将私密性转化为可控程序边界
1. 文义解释——三层规范结构
(1)默认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体现仲裁私密性的核心制度优势。
(2)公开前提为当事人协议一致。当事人可基于品牌公关、合规披露等需要选择公开,但公开须以双方合意为基础。
(3)以商业秘密保护与仲裁庭裁量权作为安全阀。即使当事人协议公开,仲裁庭仍可基于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正当事由限制公开,以防范第三方数据泄露、竞争信息扩散、证人安全等风险。
2. 比较法视野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规则(2025)明确听审原则上不公开,并将录音、速录文本纳入保密范围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规则(2024)及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2020)亦采相同立场。⑤本款与上述规则方向一致,并通过“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安全阀设计,赋予仲裁庭分层公开的裁量权,如限定旁听范围、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对特定环节闭门审理等。
中国2025年修订《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⑥本款与之同构,并在“商业秘密”之外增设“仲裁庭认为不宜公开”的兜底授权,使仲裁庭能够针对跨境案件的特殊风险(如出口管制、数据合规、证人保护等)实施更精细的程序控制。
4.实务指引
确需公开审理的,建议当事人重点关注以下程序要素。
(1)公开范围:明确全程公开或仅公开部分庭审阶段,如法庭辩论阶段公开,证人质询阶段闭门;
(2)旁听资格:是否限于特定主体,是否实行实名登记与背景筛查等;
(3)信息管控:证据展示脱敏、屏蔽敏感附件、限制拍照录音、旁听人签署保密承诺等;
(4)远程公开:直播链接权限控制、录屏防护、线上等候室机制、突发中断预案等。
第(三)款:庭审记录机制——以可回溯性增强程序公正与裁决抗审查能力
1. 文义解释——启动模式与机构支持
(1)共同申请。当事人一致申请速录的,仲裁院“可以”聘请专业人员,通常属于资源协调与费用分担事宜。
(2)单方申请+仲裁庭同意。在对抗性较高案件中,一方希望借助速录固化对方自认、证人证言细节或仲裁庭口头指令,但对方可能进行策略性反对。本款允许经仲裁庭同意后启动聘请速记人员进行庭审记录,体现速录不仅服务于当事人,亦服务于仲裁庭的程序管理与裁决说理。
(3)“仲裁院可以为仲裁庭聘请”凸显机构服务优势。本条款将速录服务明确为仲裁机构可提供的支持接口,有助于将部分庭审组织职能从“仲裁庭推进结合当事人自行协调”转变为机构统一安排,降低争议与执行成本。
2. 比较法视野
HKIAC在配套规则层面规定如需笔录服务,申请方须尽早通知各方、仲裁庭及机构,并说明是否需实时显示及提供方式(现场/远程);⑦ICC配套规则中关于虚拟庭审安排速记员事宜,规定仲裁庭将与当事各方进行商议,以确保其具备相应能力并能在虚拟环境中提供必要的服务水平。⑧本款的特色在于,不强制要求速录,而是通过“共同申请或单独申请+仲裁庭同意后机构聘请”的路径,将速录设定为可选的高品质程序工具。此种设计契合仲裁的成本效率原则,即对于小额、争议点清晰的案件,可不启用;而对于证据繁杂、证人密集、争议点繁杂等案件,可以启用以获取更强的可回溯性与程序稳定性。
3. 法理分析:聘请专业速录的三重治理功能
(1)事实治理。速录可降低对证言、质证、辩论、当事人陈述、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调解等记录的偏差,提升对庭审程序各环节的把握精度。
(2)程序治理。对仲裁庭口头程序指令(如举证顺序、争点范围、证人出庭安排、补充提交材料期限等)形成准确可追溯文本,有助于当事人遵守指令,减少后续争议。
(3)司法审查治理。当事人常见的申请撤裁或者不予执行裁决事由包括“未获合理机会”或“程序不公”。完整、专业的庭审记录有助于仲裁庭在裁决中清晰地展示已给予双方充分发言、已处理异议、已作出合理程序安排,从而增强裁决的抗审查能力。
4.实务指引
建议当事人将申请具体化为服务需求,可以明确如下内容。
(1)速录范围:全程速录或仅限于证人证言、口头程序指令部分;
(2)语言与翻译:双语庭审是否需要双语速录或术语表;
(3)校对机制:当事人对笔录的确认流程、异议期限及处理方式;
(4)保密与留存:笔录交付对象、加密传输、访问权限及引用方式。
三、与新《仲裁法》的制度衔接与实践优势
(一)与“应当开庭”原则同向衔接
新《仲裁法》确立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⑨第27条以“决定开庭后”的完整程序链条,将法定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规则路径。
(二)与“不公开+例外”规范同构
新《仲裁法》明确了仲裁不公开进行及公开例外的保护边界。⑩ 第27条在商业秘密保护基础上增设仲裁庭裁量条款,使不公开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更具可执行性。
(三)降低程序瑕疵型司法审查风险
国内司法审查实践中,通知与送达瑕疵是撤销或拒绝执行的常见事由之一。第27条通过30日通知期与7日延期申请节点的设置,为仲裁庭提供清晰的“开庭通知”合规指引,也为当事人形成可预期的程序管理时间线。
四、小结——听审权保障与程序效率的协同实现
第27条不追求条文冗长,而是聚焦通知、保密、记录三类易引发争议的关键节点,以明确期限与机构支持机制,将开庭审理从经验操作升级为可预期、可管理、可审查的程序工程。这一设计既符合示范法“充分预先通知”的国际标准,亦与ICC、LCIA、SIAC、HKIAC等机构关于庭审私密与记录保密的制度方向接轨;在国内层面,与新《仲裁法》关于开庭与不公开的法定框架同构,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强的裁决稳定性与程序掌控力。
本款赋予当事人的是一种确定且可控的程序体验。从收到开庭通知起,即能清晰预见庭审程序走向、有效控制程序风险,从而实现正当程序与程序效率的平衡。
①参见《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附2006年通过的修正案)第24.(2)条:“任何开庭和仲裁庭为了检查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而举行的任何会议,应当充分提前通知当事人。
②参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26.1条:“在任一当事人要求开庭时,或者当事人虽未要求但仲裁庭自行决定开庭审理时,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理。案件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庭。...........”
③Jaguar Energy Guatemala and AEI Guatemala Jaguar v. China Machine New Energy, THE HIGH COURT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2018] SGHC 101, paragraph 113, 115,116,117,118,119,120
④SIAC Rules(2025)art.39.3,which provides that: “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parties, all hearings shall be
conducted in private, and any recordings, transcripts, or documents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confidentiality provisions in Rule 59.”
⑤参见《202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24年版)第22.7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随时要求任何证人或专家离开庭审室。”
LCIA Rules(2020)art.19.4,which provides that: “ All hearings shall be held in private, unless the parties agree otherwise in writing.”
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52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⑦HKIAC GUIDELINES FOR VIRTUAL HEARINGS(2020)paragraph 13 which provides that: “Where transcription services are required, participants shall inform all parties, the tribunal and HKIAC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parties must specify whether real-time display is required and whether transcription shall be provided remotely or in-person at a specified location (if the hearing is partially virtual). HKIAC will arrange testing with transcribers as necessary. Any audio recording of the hearing (including separate audio feeds for multiple languages) and circulation thereof is subject to party agreement or tribunal direction.”
⑧ICC CHECKLIST FOR A PROTOCOL ON VIRTUAL HEARINGS AND SUGGESTED CLAUSES FOR CYBER-PROTOCOLS AND PROCEDURAL ORDERS DEALING WITH THE ORGANISATION OF VIRTUAL HEARINGS paragraph E(iv) which provides that: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tribunal and the parties on virtual transcription and the use of stenographers and interpreters that are capable and able to deliver the necessary level of service in a virtual environment.”
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51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52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