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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的价值回归——ICDPASO《商事调解规则》前言解析
发布时间:2026/02/10
在全球化商业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国际商事争端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持续攀升。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因程序冗长、成本高昂及对抗性特质,已难以满足商事主体对高效解纷的需求。调解凭借其程序灵活、成本可控及关系修复功能,正逐步成为国际商事领域优先选择的争端解决路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于2022年发布的《商事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是对这一趋势的积极回应,旨在为跨境商事纠纷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调解框架。
同时,在上述背景下,《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填补了中国在商事调解领域的立法空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商事调解灵活高效、专业保密、注重效益的优势,提高商事调解公信力,促进商事调解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规则》前言与《条例》第一条在制定目的的表述上,既存在功能定位的共性,也体现出因调整对象与适用场景差异而形成的清晰分异。通过对核心要素的拆解对比,可清晰呈现二者的侧重与价值追求。作为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推进商事调解程序的指引,《规则》前言强调了“独立、公正、高效”的程序价值,《条例》作为商事调解行业立法文件侧重行为规制的基础性功能。从解决争议的目标看,《规则》突出“友好化解”的结果导向,《条例》强调“有效解决”的效率目标。从国际国内效果层面,《规则》聚焦调解机制的国际认同度提升,《条例》更关注国内调解行业的体系化建设。
从立法技术看,《规则》采用“问题导向—价值追求—制度设计”的递进式逻辑,以“调解成为国际商事首选争端解决方式”的趋势判断为起点,落脚于“独立、公正、高效、有序”的规则目标,体现出鲜明的国际视野与实践导向。《条例》则遵循“行为规范—权益保护—行业发展—环境优化”的线性逻辑,通过明确的要素列举构建国内商事调解的制度框架,更强调立法的系统性与规范性。这种差异本质上反映了国际规则与国内条例在调整范围、功能定位上的分野:前者致力于构建具有国际公信力的调解程序标准,后者着眼于完善国内商事调解的制度生态。
“秉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构成《规则》的核心基础,其在制度设计中表现为对调解程序灵活性与结果自主性的双重保障。《规则》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协商调解期限、决定争议事项范围,甚至可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个性化约定,充分彰显商事主体对纠纷解决过程的主导权。
《规则》前言中“高度灵活、富有成本效益”的表述,直指商事调解的效率价值内核。通过简化程序环节、压缩时间成本、降低经济投入,调解能够帮助商事主体快速摆脱纠纷困扰,将资源重新聚焦于商业经营。更深层次看,“维护和谐、稳定的商业秩序”的宗旨,揭示了调解独特的关系修复价值。不同于诉讼的对抗性解决模式,调解通过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化解争议的同时保留商业合作的可能性,这对依赖长期合作关系的国际商事主体尤为重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共赢”导向,使调解不仅成为纠纷解决工具,更成为商业信任重建的桥梁。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是《规则》国际化特征的重要体现,其制度设计深度融合了全球商事调解领域的成熟经验。《规则》在调解员中立性要求、保密原则、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等关键条款上,与《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以及当代商事调解理念的核心精神高度契合。
“提升调解过程及结果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表述,明确指向国际商事主体对调解机制的核心诉求。《规则》通过三重路径实现这一目标:首先,明确将“独立、公正、高效”作为调解活动的基本准则,为程序运行设定原则标准;其次,在前言中强调“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通过与国际规则接轨降低跨国企业的制度适应成本;最后,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为宗旨引导调解方向,使结果既符合商业逻辑又具备正当性基础。这种确定性构建方式,有效弥补了传统调解因过度依赖调解员个人能力所导致的结果不确定性。
《规则》的出台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标准化框架,显著增强了跨国企业选择调解的信心。通过明确调解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规则》有效降低了跨境商事主体对调解结果不确定性的担忧,推动调解从“备选方式”向“优先选择”转变。其对和谐商业秩序的追求,契合国际经贸合作中对关系维护的需求,有助于营造更稳定的国际营商环境。